商标注册被驳回原因多样。一是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,如与国家、国际组织等相关元素冲突或有不良影响。二是缺乏显著性,像通用名、简单图形文字。三是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。还有商标名称不规范、受审查员主观因素和盲查期影响。
- 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:
- 与国家相关元素冲突:使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标志。例如,将国旗图案直接用于商标设计是不被允许的。
- 与国际组织相关元素冲突: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。
- 与官方标志相关: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。
- 与特殊标志相关:同 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 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。
- 带有不良影响: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;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,如一些不文明、不道德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。
- 使用地理标志不当:商标使用地理标记,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一般不得作为商标,但地名具有别的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- 缺乏显著性:
- 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:行业通用名称、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的词语,通常缺乏显著性,不能作为商标注册。比如 “苹果” 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,不能直接用来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,但如果 “苹果” 用在与水果不相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,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,则有可能被注册。
- 过于简单的图形或文字:使用简单的线条、普通几何图形、常见的字母组合等,过于简单且不具有独特性,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,不具备可识别性,容易与其他商标混淆。
- 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:
- 在先商标: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已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。判断商标近似的因素包括文字的字形、读音、含义,图形的构图、颜色、整体结构、立体形状、颜色组合等方面。如果两个商标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,就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。
- 在先其他权利: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等在先权利。例如,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,或者商标的图形与他人的美术作品、外观设计等相似,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。
- 商标名称不规范:
- 使用不规范汉字:将文字进行不规范的设计,如使用错别字、自造字、缺笔少划的字等,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文字认读的偏差,这类商标的驳回风险较高。或者使用成语的谐音作为商标,但对成语的篡改可能会产生不良的文化影响。
- 使用不适当的外文:外文商标的使用可能因不符合外文的语法、拼写规则,或者使用了不常见、生僻的外文词汇,导致消费者难以理解和识别,从而被驳回。
- 审查员的主观因素:商标审查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。虽然有商标审查标准作为参考,但不同的审查员对商标的理解和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,对于商标的近似程度、显著性等方面的认定可能会存在差异。例如,某个图形商标在一个审查员看来与引证商标近似,但在另一个审查员看来可能不存在近似问题。
- 盲查期的影响:从商标申请到被受理再到输入数据库,大概需要一定时间(通常为 1-3 个月),这段时间内的商标信息是查询不到的,称为商标查询盲期。如果在此期间有人申请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那么后提出申请的商标就可能会因为盲查期的原因而被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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